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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91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黄苏平与吴辉、孙大威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苏平,吴辉,孙大威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91民初50号原告:黄苏平,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吉达康、胡玲玲,江苏大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辉,男。被告:孙大威,男。原告黄苏平与被告吴辉、孙大威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黄苏平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裁定如下:准许黄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黄苏平承担。审 判 长  周国建人民陪审员  袁思美人民陪审员  施素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圣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