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91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黄苏平与吴辉、孙大威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苏平,吴辉,孙大威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91民初50号原告:黄苏平,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吉达康、胡玲玲,江苏大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辉,男。被告:孙大威,男。原告黄苏平与被告吴辉、孙大威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黄苏平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裁定如下:准许黄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黄苏平承担。审 判 长 周国建人民陪审员 袁思美人民陪审员 施素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圣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