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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行审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河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文松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河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文松,丁仙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84行审200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河间市长卿路**号。法定代表人马XX,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文松,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丁仙朵,女,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河卫计育征(2016)A8-0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强制二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769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二被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日政策外生育第三胎一女孩,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我局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河卫计育征(2016)A8-0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二被申请人征收社��抚养费76900元,并限三十日内缴纳。同日,我局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征收决定书,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且未履行。后我局依法进行了催告,但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其作出河卫计育征(2016)A8-0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证据、依据。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王文松、丁仙朵系河间市西九吉乡后北汪村居民。二被执行人于2007年结婚,2015年10月2日生育第三胎一女孩。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2日对二被执行人立案调查,并于同年8月18日作出河卫计育征(2016)A8-0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二被执行人生育第三胎违反了2015年《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照该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二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76900元,并限三十日内缴纳。同日,申请执行人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该征收决定书,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2017年2月20日,申请执行人依法进行了催告,但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河卫计育征(2016)A8-0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法定强制执行效力,符合强制执行条件,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河卫计育征(2016)A8-0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张树梧审判员  张富荣审判员  冯素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梦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