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宽新与戚小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宽新,戚小龙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48号原告:王宽新,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告:戚小龙,男,汉族,1970年5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宽新与被告戚小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宽新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宽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王宽新负担。审判员 张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瑞?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