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7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宋大伟与林建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大伟,林建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7458号原告:宋大伟,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林建胜,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宋大伟为与被告林建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被告林建胜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宋大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建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3年9月14日,被告林建胜出具借条向原告宋大伟借款人民币50000元。借条出具后,被告林建胜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建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宋大伟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林建胜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宋大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练 卿人民陪审员 周丽芬人民陪审员 李华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史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