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况雨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雨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2刑初18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况雨朦,男,1998年9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人况雨朦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2月2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抓获,次日因吸食毒品被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涪检公诉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2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况雨朦在涪陵区顺江大道极速部落网吧门口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0.4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0.2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周某某,交易完成后民警现场将被告人况雨朦和吸毒人员周某某抓获,并从被告人况雨朦处查获甲基苯丙胺0.5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09克和赃款人民币300元。被告人况雨朦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况雨朦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况雨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况雨朦因本案于2017年2月27日至2017年2月28日被羁押2日,应折抵刑期2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二、没收查获的甲基苯丙胺0.9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29克,予以销毁;没收被告人况雨朦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300元,追缴被告人况雨朦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200元,均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江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