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7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贾成山、王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成山,王超,王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7财保44号申请人:贾成山,男,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被申请人:王超,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被申请人:王世平,男,年龄不详,汉族,住阳原县。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王世平名下的冀G×××××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担保人贾武自愿以自己所有的位于阳原县西城镇职中路二巷四排××号的房产(阳房权证西私自字第××号)一处提供担保。2017年4月3日14时30分许,驾驶人王超驾驶被申请人王世平名下的冀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阳原县西城镇西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出事地点,与由东向西行驶的申请人贾成山所有的冀G×××××号小型客车(驾驶人为马向业)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均有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阳原县交警大队作出认定,冀G×××××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王超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冀G×××××号小型客车驾驶人马向业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王世平名下的冀G×××××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贾武所有的位于阳原县西城镇职中路二巷四排××号的房产(阳房权证西私自字第××号)一处。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曹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子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