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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2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许士昌与崔风菊、高爱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士昌,崔风菊,高爱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2985号原告许士昌,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深泽县。被告崔风菊,女,196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高邑县。被告高爱英,女,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士昌诉被告崔风菊、高爱英不当得利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士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许士昌负担。审 判 长  范 矛审 判 员  刘继丰人民陪审员  张雅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