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6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韦老生与被告古丈县青林林产化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老生,古丈县青林林产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6民初457号原告:韦老生,男,1969年9月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从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建江,古丈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湘,古丈县卫权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古丈县青林林产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丈县。法定代表人:孙保东。原告韦老生与被告古丈县青林林产化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韦老生于2017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老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韦老生负担。审 判 长 毛亚琦审 判 员 张 开人民陪审员 张鲜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文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