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02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朱某文、朱某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文,朱某锋,朱某伟,朱某光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2刑初90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文,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人,初中文化,住揭阳空港经济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26日被羁押,同月27日被行政拘留,2016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13日被逮捕。被告人朱某锋,男,199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人,小学文化,住揭阳空港经济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26日被羁押,同月27日被行政拘留,2016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13日被逮捕。被告人朱某伟,男,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人,小学文化,住揭阳空港经济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26日被羁押,同月27日被行政拘留,2016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13日被逮捕。被告人朱某光,男,195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人,小学文化,住揭阳空港经济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9日被逮捕。辩护人黄南、魏佩芬,均系广东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文、朱某锋、朱某伟、朱某光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有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于2017年1月22日中止适用简易程序,按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洁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文、朱某锋、朱某伟,被告人朱某光及其辩护人黄南、魏佩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5日8时多,揭阳空港经济区地都镇石头村一百多名村民以揭阳市源茂利鸿基物流有限公司码头储存、装卸煤炭污染到石头村村民的正常生活环境为由,对码头唯一的出入口池北路石头村村道路口用沙石和摩托车、自行车进行封堵。其中由被告人朱某光联系货车载石头到现场并指挥货车卸下石头封堵道路,货车卸石头时车斗被挂在上方的电线阻挡,被告人朱某伟、朱某锋积极上前帮忙将电线撑起,使货车能够顺利将石头卸下。被告人朱某文则在现场积极参与煽动群众起哄,并用手机拍摄视频上传至微信群“码头行动小组”。朱某光等人的堵路行为致使出入码头的大量货车滞留,无法出入码头作业,造成码头无法正常经营。直至2016年7月26日23时多,阻塞道路的石头被清理走,码头才恢复正常经营。此次堵路行为共造成码头经济损失870248.03元。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被害单位的陈述,证人杨某、吴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的照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合同书及索赔函,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朱某文、朱某锋、朱某伟、朱某光的供述及其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朱某文、朱某锋、朱某伟、朱某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文、朱某锋、朱某伟、朱某光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被告人朱某光的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朱某光主观上属临时起意;2、堵路动机是为了维权,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制止污染,即事出有因;3、本案没有有效证据证明造成利鸿基公司损失80多万元;4、被告人朱某光已获得被害人利鸿基公司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朱某光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当庭出示了揭阳市源茂利鸿基物流有限公司《承诺书》复印件1份、石头村《零星支出证明单》复印件1份。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5日8时多,揭阳空港经济区地都镇石头村一百多名村民以揭阳市源茂利鸿基物流有限公司(下简称利鸿基公司)码头储存、装卸煤炭污染他们的生活环境为由,对该码头唯一的出入口池北路石头村村道路口用摩托车、自行车及石头进行封堵,被告人朱某文、朱某锋、朱某伟、朱某光积极参与堵路。2016年7月25日中午,朱某光联系货车运载石头到现场,并指挥货车卸下石头封堵道路;朱某伟、朱某锋积极上前帮忙撑起阻挡卸下石头的电线,使货车能够顺利将石头卸下堵路;朱某文则在现场积极参与堵路并用手机拍摄视频上传至微信群“码头行动小组”。期间,利鸿基公司员工邓某被堵路群众打中头部,致其轻微伤。朱某光等人的堵路行为致使出入该码头的大量货车无法出入码头作业滞留路上,造成码头无法正常经营及利鸿基公司员工一人受轻微伤、经济遭受严重损失的后果。直至2016年7月26日23时多,阻塞道路的石头被强行清理掉之后,码头才恢复正常经营。2016年7月26日,朱某文、朱某锋、朱某伟被民警抓获归案。2016年9月11日,朱某光被民警抓获归案。本案审理期间,利鸿基公司向法庭提交谅解书,对朱某文、朱某锋、朱某伟、朱某光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本院对四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单位利鸿基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的陈述。叶是利鸿基公司法定代表人,他陈述利鸿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普通货物仓储;普通货运等。煤炭是普通货物,在码头经营许可的范围内。2016年7月15日9时许,利鸿基码头附近的石头村有三四十名老人、妇女向他反映,说码头装卸、储存煤炭产生的灰尘影响了石头村村民的日常生活,要求码头在十天内停止装卸、储存煤炭,否则到2016年7月25日就要堵塞池北路。他得知村民的诉求后高度重视,立即加装水炮防尘炮等设施,减少装卸、存储过程产生灰尘对石头村村民日常生活的影响,他还与村干部一起到村老人组跟村民协商了两次,但没有谈妥。2016年7月25日9时30分左右,大约有二三十名石头村村民在他们公司码头出入货物的必经之处池北路石头村村道路口聚集,当时有1辆准备前往码头的集装箱货柜车载着货物经过,一名70多岁的老人就将1辆自行车堵在路中间不让该车通过,接着又有几名妇女推着自行车、摩托车堵在货柜车前面阻塞道路,致进出码头的货柜车及其他载货车辆堵在路上无法通行。随后村民越聚越多,约有一百多人,有村民拿彩条布横挂在池北路上遮阳,其他村民则坐在彩条布下堵路。当天12时许,又有村民叫1辆东风货车运来十多吨石头卸在道路中央,将道路完全阻塞,致进出他公司码头载货的100多辆汽车被堵,他见状报警。至2016年7月26日23时多,公安机关强制清障后道路交通才恢复正常。经公司初步清点损失,因该次堵路,利鸿基公司码头有450个货柜无法进出,其中一部分货主因延期而拒绝收货,部分进港货柜因无法赶上轮船耽误出货被索赔36万元;有4671.315吨不锈钢原料无法出港,被索赔467131.5元;同时,造成码头发生误工费用43116.53元。其他损失正在清点估算。2.被害人邓某的陈述。邓陈述2016年7月25日9时30分许,他要到利鸿基公司码头上班,途经石头村村道往利鸿基公司码头出入口处时遇到二十多名村民,有几辆自行车、摩托车横在道路中间堵住了往来的车辆,现场有货车无法正常出入。他要通过该路口时,有村民拉住他要搜身,他摆手挣脱,后又有村民要卡他的脖子,他躲开。这时,有人朝他的后脑部位打了一棍,他被打之后头很晕。因现场人比较多,打人者又是从背后攻击,他没有看到是谁打的。现场的村民散开之后,他走到码头办公室,后被送到医院治疗。3.证人杨某的证言。杨证实其是利鸿基不锈钢实业有限公司员工。2016年7月25日9时多,公司兰经理通知他们到石头村妈祖宫前集合,后又通知他们都回到利鸿基码头。在返回码头的路上,他和邓某等十几名同事因走得慢,在石头村道路口被村民围堵起来,村民从邓某身上搜到1根银色水管,就殴打邓某,有的用拳头打邓某的头部及身上部位,有两三个村民用水管敲打邓某的头部,当时约有二十多个村民殴打邓某,但打人者他都不认识,邓某被打之后头部流血。他打电话问主管吴某怎么办,吴某叫他们不要与村民发生冲突,遂后他与其他同事走进利鸿基码头。4.证人吴某的证言。吴证实2016年7月25日9时多,他驾驶摩托车途经地都镇石头村村道口时,约有三十名村民在村道上拦路、在路中间停放自行车和摩托车不让车辆通过。这时从国道206方向来了二三百人往利鸿基公司码头方向走去,突然有村民喊打人,在场有两名男子被村民卡脖子,该两名男子被卡脖子后往国道方向后退,但其中一人被现场一名身穿黄色衣服的男子拉到一旁,这时一名约40多岁身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持钢管打向那名被拉住男子的头部,同时在场的群众围向该被打男子,身穿黄色衣服的男子手持钢管在比划。5.证人林某1的证言。林证实其经营1辆东风牌自卸货车帮人拉货。2016年7月25日12时多,经营碎石生意的“老吕”打电话跟他说揭阳空港经济区地都镇石头村有人要两车“石角”,叫他帮其拉过去,他即开车来到“老吕”的石场装“石角”,然后与“老吕”一起前往石头村。因不知道卸“石角”的地点,他们便在红岗村一自选商场门口处等待买“石角”的人带路,后有一名驾驶摩托车的男子带他们来到石头村池北路交叉路口(利鸿基码头出入主要道路)处,该男子叫他将“石角”卸在路中央,接着走到路中心指了个位置,并指挥他将“石角”卸下。他看到现场人很多,很吵闹,感觉到情况不对,不像平常拉石头去工地一样,就想将车开走,但现场的人拦住他,说一定要将“石角”卸下来,他不得已将“石角”往路中央卸,约卸了一小半,他看到有公安民警出现,民警在劝说村民不要堵路,他就停止卸“石角”,并趁村民跟民警说话,没有人再拦他车的时候将车开走,然后将剩下的半车“石角”载回“老吕”经营的碎石场。经林辨认,被告人朱某光就是带他载石头到池北路利鸿基码头堵塞道路交通的男子。6.证人林某2的证言。林证实其外号“老吕”,在地都镇经营碎石生意。2016年7月25日11时多,一男子打电话叫他送1车石头到红岗村路口往下一点的地方,他答应后叫货车司机林某1载货,并与林某1一同前往送货。当他们载着石头来到红岗村路口一自选商场门口时,他联系买石头的人出来带路,约5分钟后,有一驾驶1辆女庄摩托车的老年男子带他们来到石头村与池北路交叉路口(即利鸿基码头出入主要道路)处。当时现场人很多,很吵闹,该男子将摩托车停好之后,指挥他们将石头卸在路的中央,当石头卸到一半时,有公安民警过来劝阻,林某1就停止卸下石头并想将车开走。虽然现场有群众拦住他们,说一定要把车上的石头全部卸下,但林某1没有听从驾车离开现场。林还证实他每车石头卖100元,另加运费300元,共400元,但他还没有收到钱。经林辨认,被告人朱某光就是带他载石头到池北路利鸿基码头堵塞道路交通的男子。7.证人丁某的证言。丁是货车司机。他证实2016年7月25日9时40分左右,他驾驶1辆大货车要到利鸿基码头载货时,在距离码头入口约二百米处被村民堵住。由于该道路是出入利鸿基码头货运场的唯一道路,所以被堵的车辆很多,从石头村路口至利鸿基码头大约2公里的路程,道路两边停满了往来利鸿基码头载货的货车,仅他们公司就有二十多辆货车被堵。8.证人张某的证言。张是货车司机。他证实2016年7月25日10时左右,他从渔湖镇卸完货驾车返回利鸿基码头,行至石头村村口距离利鸿基码头还有几百米远时,他见村民把道路给堵了,仅容摩托车可以通过,小轿车和大货车都不能通行。当时堵路的村民大约有四十人,现场被堵车辆均是载货往来利鸿基码头的货柜车。因该被堵道路是出入利鸿基码头的唯一道路,他过不去就把车停在路边。9.证人罗某的证言。罗证实他是揭阳空港经济区地都镇利鸿基码头货柜车司机。2016年7月25日11时左右,他拉货从汕头市澄海回利鸿基码头,车行至石头村村道与利鸿基码头的那个交叉路口时,他看到有四十多个村民站在村道上,有的开摩托车、有的骑自行车,村民把车辆停放在村道上不让他的货柜车通过,这时有村民指挥他将车靠路边停,他停车后问了几个在拦车的人,对方称他们是来给司机们放假的。因该条路是唯一一条可以让货柜车通往利鸿基码头的道路,道路被堵他的货柜车无法通过。当时他看到有二十多辆利鸿基码头的货柜车被堵。10.证人朱某1的证言。朱证实其是地都镇石头村治保主任。2016年7月25日8时40分许,他在村委会时,老人组老人朱孙某和朱俊某到村委会反映情况,说利鸿基码头叫了几百人,两人一组驾驶摩托车、带着镀锌管向利鸿基码头内进去。村书记朱某2听后叫老人组的老人帮忙劝说其他村民不要到码头去,以免发生冲突。但经老人组劝说无效,村民还是向池北路石头村村道路口聚集。随后他跟朱某2书记等人到现场,他看到从利鸿基码头大门口到村老爷宫道路两旁站着一些不是他们村的人,大约有两三百人,每个人都头戴草帽,有的人手里拿着镀锌管,而石头村村民约有八九十人集中在村道路口,当时有1辆货车被堵在池北路石头村村道路口无法通行。他劝说村民不要冲动,由他和村书记及镇的领导去找利鸿基码头的老板理论,问利鸿基老板是什么意思。接着他和村书记就往利鸿基码头方向走,大概走了一百米,村书记叫他等一下镇里的领导,他和村书记就往回走到村道路口处,然后分头去做村民的工作,叫现场的村民不要冲动,同时叫站在道路两旁的外村人离开现场退回码头。在那些人退回码头的时候,他听说有村民去抢对方的镀锌管(但他没有看到发生什么事,直到当天中午他看到有一个码头工人头上包扎纱布被1辆摩托车载回码头,他才听说是早上有人被打伤),当那些码头的人走了之后,有村民将摩托车及矿泉水箱放在池北路上那辆被堵货车的前面,将道路堵塞住,这时公安民警来到现场对村民进行劝说,后来村里老人组为了不让在路中间堵路的村民被太阳晒到,就在路上方拉起1张三色遮阳布。期间他和派出所民警进行维稳,当天13时左右,他听说有人开来1辆货车并将车上的几块荒料石倒在路中央,他向书记汇报后,就与派出所的民警前去制止,但他赶到现场时已有几块大石块倒在路的中央,派出所民警制止货车继续卸下石头之后,该货车在村民的保护下离开了现场。朱还证实当天参加堵路的人很多,大概有一百多人,具体是谁组织的他不清楚,但是村民朱亮某、朱某光、朱某伟、朱某锋、朱某文等人在现场堵路。村民堵路的原因是由于利鸿基码头上的煤炭粉扬尘污染了石头村,影响到村民的生活,村民向码头反映情况没有得到答复。因堵路造成利鸿基码头进出货物的货车被堵在池北路路上,他看到路上堵了很多车,但没有注意有多少辆。经朱某1辨认,被告人朱某伟、朱某锋、朱某光、朱某文等人都是参与堵塞道路交通的人。11.证人朱某2的证言。朱证实其是地都镇石头村党支部书记。2016年7月25日8时40分许,石头村老人组老人朱孙某和朱俊某到村委会向他反映,说利鸿基码头叫了几百人,两人一组开着摩托车、带着镀锌管向利鸿基码头内进去。他就跟老人组的老人说“你们帮忙劝说其他村民不要去码头,以免发生冲突”,老人组就对村民进行劝说,但最终劝说无效,村民还是向池北路利鸿基码头路口聚集。随后,他带领村全体干部以及老人组的老人前往现场,他看到从利鸿基码头闸口到三角路口的道路两旁都站着人,大约有两百人左右,每个人都头戴草帽手拿镀锌管,而石头村村民约有一百多人聚集在三角路口处,用几辆自行车和几辆摩托车横放在路上不让利鸿基码头的货车进出。当时就有1辆货车被堵在路处无法通行,现场有村民说“要让码头的煤消失”。接着,他和治保主任朱某1要进去码头找码头的老板,但走到半路就听到后面(三角路口)有人打架的声音,他们赶紧往回走,在距离三角路口三十米处,他看到一名码头工人头部流血用手捂着头,就上前叫其他码头工人载伤者去医院治疗。然后,他来到三角路口与镇政府陈副镇长汇合,在现场进行维稳:第一是让村民不要进攻码头,第二是打电话给码头老板,要求其将工人撤回到码头内。在工人撤回到码头内之后,公安民警也到达现场,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和派出所部分民警在现场维稳,他则和民警到码头内找码头老板了解情况。当天11时50分许,他和村老人组的朱孙某、朱俊某、村民朱拱某、朱汉某等人一起到镇政府与利鸿基码头老板进行谈判。13时30分许,朱某1打电话跟他说现场有人用石头堵路。14时许,谈判双方初步达成共识后,他从镇政府返回到石头村现场,看到三角路口处堵着一堆石头。朱还证实因为利鸿基码头上的煤炭污染致使村民无法正常生活,村民要向码头讨个说法,而码头方面又聚集了约二百多个工人,且手里都拿有镀锌管,所以村民才会与利鸿基码头发生冲突;村民从2016年7月25日上午开始堵路,造成池北路上有三四十辆货车滞留无法正常通行,致利鸿基码头正常生产营运停止,对码头造成的损失严重;至于具体是谁组织堵路的他不清楚,但是村民朱亮某、朱某光、朱某伟、朱某锋、朱某文等人在现场带头堵路。朱某2还从多张不同男子的照片中分别辨认出朱某光、朱某伟、朱某锋、朱某文等人。12.证人朱某3的证言。朱证实其是地都镇石头村妇女主任。2016年7月25日8时30分许,石头村老人组老人朱孙某和朱俊某到村委会反映,说利鸿基码头叫了几百人,两人一组开着摩托车并带着镀锌管向利鸿基码头内进去。村书记叫老人组的老人帮忙劝说其他村民不要到码头去,以免发生冲突,但村民还是向池北路利鸿基码头路口聚集。随后,村书记带领全体村干部以及老人组的老人前往现场,她看到从利鸿基码头闸口到三角路口五十米处的道路两旁都站着人,约有两百多人,均头戴草帽手拿镀锌管,而石头村村民约有一百多人聚集在三角路口处、用几辆自行车和几辆摩托车横放在三角路口,不让利鸿基码头的货车正常通行。现场就有1辆货车被堵在路口处无法通行,有村民说“要让码头的煤消失”,并议论纷纷,她在现场跟村民做工作。接着,她和治保主任朱某1往码头方向走去,在距离三角路口五十米处有码头工人拦住他们,朱某1告诉对方,说“我们是村干部,是来协调解决问题的,镇的领导也在现场,双方都撤退,以免发生冲突”,随后工人就往码头内撤。这时她听到三角路口处好像有人在打架,他们往回走时,她看到有一名工人正往码头内走,脖子上有血迹。当天13时多,她看见1辆东风牌汽车载来石头堵在三角路口后离开现场,后经了解是村民朱某光联系该车辆载石头来堵路的。朱又证实因该路段是利鸿基码头货运的主要交通要道,该堵路行为造成货车无法正常进出利鸿基码头,致使现场有三四十辆货车滞留池北路路段,码头无法营运。从2016年7月25日上午开始至今(2016年7月26日11时多)现场还被堵住,至于具体是谁组织用石头堵路的她不清楚,但她看到村民朱亮某、朱某光、朱某文、朱某伟、朱某锋等人在现场带头堵路。朱还证实因利鸿基码头堆放的煤炭扬尘污染到村民正常生活,村民要跟码头讨个说法,而码头方面又聚集了约二百多个工人,且手里都拿有镀锌管,所以村民才会与利鸿基码头发生冲突;她只知道码头有一名工人受伤,没有听说有其他人受伤。朱某3还从多张不同男子的照片中分别辨认出朱某光、朱某伟、朱某锋、朱某文等人。13.证人朱某4的证言。朱是地都镇石头村村民。他证实建在石头村的利鸿基码头近几年总在运输煤炭和水泥,对石头村的环境污染非常严重。事发十天前,村中的几位老人代表前往码头交涉此事,但码头方面没有给村民一个说法,事发前几天他在微信群“石头群”里看到有人说要在2016年7月25日早上集合村民去跟利鸿基码头的人交涉。他听说朱亮某于2016年7月24日在村里敲锣通知村民2016年7月25日集合,后又听说“大舌”也有敲锣喊集合。2016年7月25日9时多,码头方面叫了四五百个工人带水管和绳索到村里“示威”时与村民发生摩擦,有一个工人被村民打伤。村民对利鸿基码头的做法非常气愤,就在村道用大石头堵路,阻止利鸿基码头的货车出入。2016年7月25日下午镇里派干部来到石头村协调此事时与村民发生争吵被打。7月26日19时左右,地都派出所领导等人到石头村处理纠纷时被村民围困在村委会里出不来,一直到当天23时多才被公安机关解围出来。朱还证实该堵路行为是村里老人组“阿文”和“阿隆”组织的,当时有1辆东风牌汽车载石头来到利鸿基码头进出的道路堵路,为了让石头能顺利卸下,朱某锋爬到车顶用竹竿把挡住东风车的电线撑起,朱某伟站在路上也用竹竿撑起挡住东风车的电线,朱某光则站在车头前方指挥。另外,村民还将一些摩托车和自行车横放在路中央堵塞利鸿基码头出入的唯一道路,他看到朱某文站在摩托车旁边,采用移开、堵上摩托车的方法参与堵路。朱某4还从多张不同男子的照片中分别辨认出朱某光、朱某锋、朱某伟、朱某文等人。14.证人朱某5的证言。朱是地都镇石头村村民。他证实位于石头村的利鸿基码头转运煤炭和水泥,产生很多灰尘影响村民的日常生活。2016年7月9日左右,村中的几位老人代表到码头交涉此事,要求码头在7月25日前停止装载煤炭,但村民和利鸿基码头双方没有谈妥此事。2016年7月25日上午,利鸿基码头叫了几百人在村道旁边观察情况,村民则拉横幅遮阳坐在路中央。当天下午,老人组的“阿文”和“阿隆”等人叫人用东风车载来石头倒在路中央,将利鸿基码头平时车辆出入的道路堵住,不让码头的运输车辆出入。堵路后造成池北路上滞留有二三十辆货车无法进出利鸿基码头,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7月26日22时左右公安机关强行清理掉路障才结束。朱还证实具体是谁联系车辆运载石头到现场堵路的他不清楚,但通过视频图像他看到朱秀某、朱某光、朱秋某在现场指挥车辆卸下石头堵路。7月25日19时多,他下班回家途经堵路现场时小轿车无法通过,朱某文和朱映某二人见他是本村人,就移开堵路的摩托车让他通过,他们两人有参与堵路。7月26日他看到朱亮芹在现场参与堵路。朱某5还从多张不同男子的照片中分别辨认出朱某文、朱某光。15.现场勘验笔录。经勘验,堵路现场位于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地都镇池北路石头村村道路口。路右则是住宅和小卖部,左侧是利鸿基石头仓库,往利鸿基石头仓库方向路中间堵塞有摩托车、自行车和沙土石块。中心现场位于池北路石头村村道路口往利鸿基石头仓库水泥路上。16.现场照片。经被告人朱某光、朱某锋、朱某文分别辨认,确认无误。1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朱某伟、朱某锋、朱某文因本案均于2016年7月27日被行政拘留。18.营业执照。证实利鸿基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揭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叶松华,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普通货运。19.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证实利鸿基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通过揭阳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准予从事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业务。有效期至2019年4月27日。20.谅解书。证实2017年1月19日,利鸿基公司书面对涉案人员朱某文、朱某锋、朱某伟、朱某光等四人予以谅解,请求本院对他们四人从宽处理。21.揭公(司)鉴(法活)字[2016]0800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016年7月29日,经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⑴伤者邓某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⑵伤者头皮创口,长度为3㎝,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⑶伤者右前臂表皮剥脱,范围0.1㎝2,其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范围。综上所述,伤者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结论为:伤者邓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2.抓获经过证实材料。揭阳市公安局地都派出所证实2016年7月26日23时多,民警在池北路清障现场将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朱某伟、朱某锋、朱某文传唤到派出所;2016年9月11日14时多民警抓获朱某光。23.被告人朱某光的供述。朱供述他是地都镇石头村村民。2016年7月24日村里老人组的朱俊某、朱孙某与村民谈论利鸿基公司污染问题。当天19时许,朱亮某在村里敲铜锣叫村民隔天到利鸿基码头出入口处堵路。2016年7月25日9时30分许,他驾驶摩托车途经池北路石头村村道路口时在现场停留,这时有村民将道路堵住,把他的摩托车移到路中间去堵路。当天10时多,朱孙立叫他联系人载1车石头到现场堵路,开始他不肯,后朱孙某再次叫他联系人载1车石头来堵路,他才联系人载石头。当天12时许,他驾驶1辆摩托车到地都镇红岗村朝锦百货商店附近为载石头的司机带路,他将司机带到池北路石头村村道路口,然后跟在场的部分村民一起指挥司机将车上的石头倒在路中央,将利鸿基码头唯一的出入口堵住。该堵路行为造成码头的货车无法正常出入很多货车被堵,但具体有多少辆货车被堵他不清楚。朱还供述该事件的组织者是村里老人组的老人,载石头的运费400元也是老人组出的,参与堵路的人有朱某锋、朱某伟、朱某文、朱某4、朱某5等人,他积极参与。朱某光还从多张不同男子的照片中分别辨认出朱某文、朱某伟等人。24.被告人朱某锋的供述。朱供述2016年7月25日8时多,朱亮某敲铜锣通知村民到石头村老人组集中,后朱继某的父亲召集村民前往利鸿基码头出入口处堵路,村民将码头的出入口堵死,不让载货车辆进出利鸿基码头。当天14时多,他见1辆东风牌汽车正要将车上的大石块卸在出入利鸿基码头的交通道路上,车斗被架设在空中的电缆线阻挡,他便立即爬到车上挑开电缆线,让汽车顺利将大石块卸下。事后他继续在现场蹲守,保证堵塞出入码头通道的大石不被清理掉。朱还供述石头村村民堵塞利鸿基码头道路出入口的时间是从2016年7月25日8多起,至2016年7月26日23时许石块被公安机关强行清理掉止。他听说堵塞道路是村里老人组朱俊某和朱孙某等人组织的。参与堵路的村民很多,他和朱某伟、朱某文、朱某4、朱某5、朱亮芹、朱继某父子等人都有在现场参与。他是因为利鸿基码头储存的煤炭灰尘污染了村里的生活环境,村民聚集堵塞道路,所以他才积极参与的。朱某锋还从多张不同男子的照片中分别辨认出朱某文、朱某伟等人。25.被告人朱某伟的供述。朱供述2016年7月25日12时多,他来到石头村村道口围堵交通道路的现场时,见朱某光、朱某锋、朱某文等村民十多人在现场,后朱某光驾驶摩托车为1辆东风牌汽车带路,并在现场指挥司机将车上的石块卸在道路中央,当时汽车的后车斗被电缆线阻挡着,他就拿竹竿将电缆线撑高,朱某锋也用竹竿将电缆线撑高,让汽车顺利将大石块卸下。2016年7月26日晚上,多名身穿制服的政府工作人员被石头村的三四百名村民围堵在石头村村公所里,他在现场参与围堵大门和起哄直至第二天凌晨被公安民警抓获。朱某伟还从多张不同男子的照片中分别辨认出朱某文、朱某锋等人。26.被告人朱某文的供述。朱供述因为利鸿基码头堆放的散装煤炭污染了他们石头村的环境,村民要求码头老板不要再在码头堆放煤炭,但码头老板不同意,双方经协商未果,所以村里老人组便敲铜锣通知村民于2016年7月25日到利鸿基码头堵路,并于7月25日下午叫人用1辆六轮汽车载来几块大石头堵塞在通往利鸿基码头的村道中央,将码头运输煤炭的道路堵塞,使运煤车辆无法进出。他与朱某锋、朱某伟等村民一起参与堵路,他还用手机拍摄现场视频上传到“码头行动小组”的微信群上,以备日后使用及凑人数。当时他看到朱某光在堵路现场。2016年7月26日晚上,很多村民将派出所的所长和另外一些同志围困在石头村村公所里,他也前往拍摄视频。朱某文还从多张不同男子的照片中分别辨认出朱某锋、朱某伟等人。27.被告人朱某文、朱某锋、朱某伟、朱某光的身份证实材料。被告人朱某光的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利鸿基公司《承诺书》复印件1份及石头村《零星支出证明单》复印件1份。经查,因辩护人提交的该两份证据均系复印件且未经与原件核对,故对该两份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文、朱某锋、朱某伟、朱某光等人的堵路行为共造成利鸿基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70248.03元;被告人朱某光的辩护人辩护称本案没有有效证据证明造成利鸿基公司损失80多万元。经查,虽然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合同书、索赔函、损失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利鸿基公司所遭受损失情况,但利鸿基公司所遭受的损失数额未经相关部门确认,仅凭公诉机关出示的索赔函等证据不足以证实利鸿基公司遭受损失共人民币870248.03元,本案也没有其他充分的证据证实利鸿基公司由于该堵路行为造成人民币870248.03元的经济损失。故对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朱某光的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文、朱某锋、朱某伟、朱某光无视国家法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无法进行,造成1人轻微伤、利鸿基公司经济遭受严重损失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文、朱某锋、朱某伟、朱某光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文、朱某锋、朱某伟、朱某光积极参与堵塞道路,致使利鸿基公司的工作、生产、营业较长时间无法进行,均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积极参与者,应分别依法惩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分别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朱某光的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朱某光已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朱某光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鉴于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综合考虑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文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二、被告人朱某锋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三、被告人朱某伟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四、被告人朱某光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少文审 判 员 陈少彬代理审判员 刘少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妙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