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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郑凤州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凤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刑初235号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凤州,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3月16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诉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凤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雁娜、夏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凤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6日15时37分许,被告人郑凤州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中型普通校车,行驶至柘城县起台镇吉楼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进行盘查核实,发现郑凤州驾驶的车辆核载人数为18人,实载人数47人,超员人数29人,超员率161%。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凤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郑凤州的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凤州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的校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且严重超员,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凤州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凤州当庭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凤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于鹤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