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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蒋洪山、何宗知与钦春波、李方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洪山,何宗知,钦春波,李方志,随州市远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异1号异议人蒋洪山,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申请执行人何宗知,男,195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钦春波,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李方志,男,195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随州市远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松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宗知与被执行人钦春波、李方志、随州市远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蒋洪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经听证,现异议人蒋洪山已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蒋洪山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立付审 判 员  余晓东人民陪审员  邓义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海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