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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许桂玲与于连国、集安市立彦绿色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广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桂玲,于连国,集安市立彦绿色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广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80号申请执行人许桂玲,女,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被申请执行人于连国,男,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被申请执行人集安市立彦绿色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连国,经理。被申请执行人张广欣,男,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申请执行人许桂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连国、集安市立彦绿色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广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2执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孙荣凯执行员  田春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立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