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郝海红与商丘福林置业有限公司、商丘福林置业有限公司星湖湾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海红,商丘福林置业有限公司,商丘福林置业有限公司星湖湾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47号原告:郝海红,女,1974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薛坤,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福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食品街125号。法定代表人:李巍,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商丘福林置业有限公司星湖湾分公司,住所地睢县怡水华庭第5栋楼1单元102室。负责人:李巍,公司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汪昌平,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公司员工。原告郝海红与被告商丘福林置业有限公司、商丘福林置业有限公司星湖湾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郝海红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海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郝海红负担。审判员 王凤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