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城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于明杰与董汝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明杰,董汝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城民初字第176号原告于明杰,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委托代理人于娇、宋一,乳山新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汝君,女,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委托代理人宫涛,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明杰与被告董汝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明杰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被告亦未反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明杰负担。审 判 长 曲龙江审 判 员 姜 玲审 判 员 丛 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郭立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