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卢正凤、向菊英等与李星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正凤,向菊英,李星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民初329号原告卢正凤,男,生于1953年11月9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农村居民。原告向菊英,女,生于1954年2月11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农村居民。被告李星,男,生于1993年2月13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拉风县,农村居民。原告卢正凤、向菊英诉被告李星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石长辉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卢正凤、向菊英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正凤、向菊英撤回对被告李星恢复原状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卢正凤、向菊英承担。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家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