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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民终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会理县金智矿业有限公司与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航天支行、会理亿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会理金沙矿业有限公司、李树瑜、刘明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会理县金智矿业有限公司,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航天支行,会理县亿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会理金沙矿业有限公司,李树瑜,刘明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民终4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会理县金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理县绿水镇上良村。法定代表人:张红兵,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航天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胜利南路南段张家屯三组综合大楼一楼门市。负责人:白力,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会理县亿明矿业有限���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理县黎溪镇力屯。法定代表人:李龙剑,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四川省会理金沙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理县黎溪区河口乡。法定代表人:李树川,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李树瑜,男,1971年4月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住四川省会理县。原审被告:刘明凤,女,1970年9月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住四川省会理县。上诉人会理县金智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航天支行、原审被告会理亿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会理金沙矿业有限公司、李树瑜、刘明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6)川3401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会理县金智矿业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会理县金智矿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永亮审判员  杨发蓉审判员  刘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国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