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行审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曾国强非诉执���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曾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402行审85号申请��行人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教育路31号。法定代表人陶海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彭瑜,珠海市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晏秋,珠海市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曾国强,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7月1日作出的珠卫医罚〔2016〕01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被执行人曾国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珠海市××××号擅自开展牙科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对被执行人曾国强处罚如下:没收扣押的药品器械、没收非法所得14900元、罚款8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曾国强未缴回非法所得14900元和未按期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没收非法所得14900元和罚款8000元,并提供以下材料:1.强制执行申请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2.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4.催告书及邮寄送达情况;5.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2016年10月1日珠海特区报);6.案件受理记录;7.立案报告;8.现场笔录;9.询问笔录;10.经营收入确认书;11.现场照片;1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3.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14.曾国强身份证复印件;1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邮寄送达情况;1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2016年4月29日珠海特区报);1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节选)��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规依据。珠卫医罚〔2016〕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曾国强,被执行人曾国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起诉,经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催告,仍未履行缴回非法所得14900元和缴纳罚款8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珠卫医罚〔2016〕013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所得14900元和罚款8000元)。审判长 冯丽萍审判员 杜满秀审判员 邓云静二〇���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郭莎书记员朱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