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82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钱秀垟、陈燕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钱秀垟,陈燕萍,钱晓锋,卢建飞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926号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旭阳小区21幢301室、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753169624。法定代表人:郑铜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静、陈鹏,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秀垟,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陈燕萍,女,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钱晓锋,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卢建飞,女,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钱秀垟、陈燕萍、钱晓锋、卢建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钱秀垟、陈燕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利息67648元及罚息(截至2017年1月16日罚息为164266.67元,剩余罚息以本金8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被告钱晓锋、卢建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9月15日,原告作为贷款人,被告钱秀垟作为借款人,被告钱晓锋、卢建飞作为担保人,签订了编号为华贷(2015)借字第G0389号《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捌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执行月利率16.8‰。借款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的15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被告陈燕萍在合同尾部的借款人处签名。2015年9月15日,原告依约向被告钱秀垟发放了贷款80万元,截至借款到期日,被告钱秀垟尚欠借款本金80万元,期内利息67648元未付。另查明,被告钱秀垟与被告陈燕萍于2004年8月5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钱秀垟、陈燕萍共同偿还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万元、期内利息67648元、逾期罚息(截至2017年1月16日罚息为164266.67元;余下罚息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金融审判庭转付。二、被告钱晓锋、卢建飞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钱秀垟、陈燕萍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087元,减半收取7043元,由被告钱秀垟、陈燕萍、钱晓锋、卢建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胜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怡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