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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执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姜国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国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2执1947号被执行人:姜国进,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执行人姜国进刑事罚金一案,长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82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姜国进应缴纳罚金50000元。本院立案后,决定由处置人林引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进行调查,现查明如下事实:本院经向中国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姜国进的存款;经向国土资源局、房管局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姜国进有位于长乐市××边兰村房屋一处;因本案系对姜国进个人判处罚金,该房屋为家庭成员共同居所,且该房屋为姜国进唯一住所,为保障姜国进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条件,暂不处置该房屋。已将被执行人姜国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回馈信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姜国进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法应当继续履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丽魁审判员  郑军育审判员  林钿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潇棨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