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4执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林晓辉、王钧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晓辉,王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4执1386号申请执行人林晓辉,男,1975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执行人王钧云,男,1969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林晓辉与被执行人王钧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闽0824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偿还借款70000元及相关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执行阶段,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决定对其限制高消费。同时,本院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不动产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另被执行人王钧云其他执行案件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立案侦查,目前尚未结案。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延期执行,待上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闽0824执13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林德生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钟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