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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振利、张旦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利,张旦,张威,楚海明,蔡国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刑初5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振利,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新密市。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7月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8月19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许馨,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旦,男,195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新密市。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7月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8月19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XX,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威,男,195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新密市。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7月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8月19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徐碧青,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楚海明,男,195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新密市。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7月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8月19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杏闪,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蔡国成,男,195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新密市。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6月16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8月19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文娟,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6〕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振利、张威、张旦、蔡国成、楚海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远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振利及其辩护人许馨、被告人张威及其辩护人徐碧青、被告人张旦及其辩护人XX、被告人楚海明及其辩护人李杏闪、被告人蔡国成及其辩护人王文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日,被告人张振利在其位于新密市超化镇草庙村的家中,操办其母亲蔡某后事。期间,被告人楚海明、蔡国成、张旦、张威、张振利一起商量时认为,李某没有回来,是不孝的表现,决定将蔡某灵柩抬进李某家中。随即,五人动员亲属、村民将蔡某灵柩强行抬入李某家客厅。不久,李某赶回家中,但张振利等人并未同意将蔡某灵柩抬出。6月3日,张振利、张威、张旦、蔡国成、楚海明等人与李某在草庙村部协商处理此事,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当日,张振利、张旦、张威、楚海明、蔡国成商定后,动员亲属、村民将李某家中的床、衣柜、电器等生活物品搬至路边,并将门锁更换,致使李某及其家人无法回家生活。直至7月6日,蔡某灵柩才得以入土。被告人张振利、张威、张旦、蔡国成、楚海明于2016年6月13日被新密市公安局传唤到案。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张振利、张旦、张威、楚海明、蔡国成供述,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许某1、杨某、范某、冯某、张某、王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证明、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依据以上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被告人张振利、张威、张旦、蔡国成、楚海明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楚海明、蔡国成、张旦、张威、张振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五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辩称五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依法可对五被告人从轻处罚。五被告人的行为系家庭矛盾引发,且家庭矛盾已得到有效化解,可酌情对五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日,被告人张振利在其位于新密市超化镇草庙村的家中,操办其母亲蔡某后事。期间,被告人楚海明、蔡国成、张旦、张威、张振利一起商量时认为,李某没有回来,是不孝的表现,决定将蔡某灵柩抬进李某家中。随即,五人动员亲属、村民将蔡某灵柩强行抬入李某家客厅。不久,李某赶回家中,但张振利等人并未同意将蔡某灵柩抬出。6月3日,张振利、张威、张旦、蔡国成、楚海明等人与李某在草庙村部协商处理此事,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当日,张振利、张旦、张威、楚海明、蔡国成商定后,动员亲属、村民将李某家中的床、衣柜、电器等生活物品搬至路边,并将门锁更换,致使李某及其家人无法回家生活。直至7月6日,蔡某灵柩才得以入土。被告人张振利、张威、张旦、蔡国成、楚海明于2016年6月13日被新密市公安局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经开庭审理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振利供述,证实2016年5月30日其母亲去世,6月1日其姥娘家表哥蔡国成和楚海明来行孝时,没见李某行孝很气愤,并提议把骨灰入棺后抬到李某家,商量时有其和蔡国成、楚海明、张旦、张威。后几人动员亲属及帮忙办丧事的村民将其母亲的棺材抬到李某家中的客厅,李某回来后其让李某找蔡国成及村干部说事。6月3日其听说李某报警了,其和张旦、张威又一起商量,2008年其哥张某1的儿子张某2外出打工,至今查无音信,为教育李某不孝行为一致认为让李某搬出草庙村,逼她出去找张某2。后动员近亲属和村民把李某家的东西搬到路边,并让人把李某家的门锁换了,下午张威把李某家的大门钥匙给其,李某没办法回家,找车就把东西拉走了。2、被告人张旦供述,证实2016年5月30日蔡某去世,6月1日上午蔡某娘家的亲戚蔡国成、楚海明来行孝,其和蔡国成、楚海明、张威商量为了教训李某的不孝行为,把蔡某的灵柩抬到李某家里,逼她回来行孝,把许某(李某的儿子)撵走,最终大家达成一致意见,把蔡某的灵柩抬到李某家中后,孝子在李某家中行完孝,其就回家了。6月3日张威通知其和楚海明、蔡国成及李某等到村里说事,协商未果,在离开村部回家途中其和楚海明、蔡国成、张威一起商量把李某家里的物品抬出来放在院子里,逼着让李某离开草庙村回禹县居住,然后张某3、张某4、张某5、李某1、张某6等村民动手把李某家里的衣柜、床、洗衣机等一些日常用品都抬出来放在门口的路边上。楚海明、蔡国成二人提议拉砖把上屋的两个小门封上,后他二人就走了。其听群众说李某家的大门锁已被换过。后派出所的民警来后找其和张威让把大门打开,其二人拒绝开门,派出所的民警调解不成就离开了。3、被告人张威供述,证实2016年6月1日是其婶蔡某出殡的日子,蔡某娘家亲戚来的有蔡国成、楚海明等十几个人。其和张旦、蔡国成、楚海明商量认为张某1(蔡某的大儿子)去世后李某不赡养蔡某,蔡某去世也不行孝,就把蔡某的棺材抬到李某家里。6月3日其和张旦、张振利、蔡国成、楚海明及李某到草庙村部说事,协商未果,双方从村部出来,其和蔡国成、张旦一起商量为达到教训李某的目的,其提出将李某家中物品搬出来,把李某撵走。商定后一起动员亲属和村民动手搬李某家中物品,谁换的锁其不清楚,楚海明把钥匙交给其。4、被告人蔡国成供述,证实2016年5月30日其和家人一起给其姑行孝,在其姑葬礼上没有见到其姑大儿媳妇李某,说从蔡某重病到过世办事,李某就没有照头。6月1日上午其和张威、张振利、楚海明、张旦等亲属商量送葬事宜,大家认为李某不行孝,决定把蔡某的棺材抬到李某的家里,参与办丧事的群众听见商量结果跟着起哄,一起动手一窝蜂的抬着棺材到李某家放到客厅里。6月3日张威打电话说让去草庙村部说事,在村部有其和张旦、张威、张振利、楚海明及李某,双方因家务事发生了争吵后,张振利、楚海明、张旦、张威先离开走了,张振利、楚海明、张旦、张威动员亲戚和群众将李某家中物品搬到路上。5、被告人楚海明供述,证实2016年6月1日其和蔡国成一起到张振利的家中,办理其姑蔡某的后事,期间认为李某对其姑蔡某不孝顺,蔡某去世后也不行孝。其和蔡国成、张振利、张威、张旦在张振利的家一起商量后,把其姑蔡某的棺材抬到李某家中,其就回家了。6月3日其接到张振利的电话说到村部说事,其和蔡国成、张旦、张威及李某到草庙村部,有村委支部书记范结实、村主任冯某及民警主持协调,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其和张振利、张旦、张威、蔡国成商量决定将李某家中的东西抬到路上,撵李某回原籍。后动员亲戚和村里的群众一起动手,把李某家的物品搬到门外路上。6、被害人李某陈述,证实2016年6月1日下午其知道婆婆蔡某5月30日去世。其和儿子许某1回到家中看到婆婆蔡某的棺材在其家的客厅里放着。其和儿子许某1去找弟弟张振利问情况,张振利让其去找村里或蔡国成说事。其和儿子许某1去找蔡国成,蔡国成不管,村干部说此事管不了。经多次协商未果。6月3日早上其到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民警赶到村里将双方通知到村部和村干部一块说事,张威、张旦、蔡国成、楚海明几个人不同意其在超化镇草庙村七组居住,让其回禹州市苌庄乡函岭村,张旦说有办法就领着人就走了。其回家看到张威和张旦、楚海明、康莲英、张某3、张某4、张某5、曹梅、李某1、张某6等人将其家中的床、衣柜、桌子、电视机、洗衣机、饮水机、衣服、被子等生活用品被搬到公路上,张某3把门锁也换了,其儿子许某1打电话报了警。民警和村干部让张威和张旦将其家的门打开,被张威和张旦拒绝。7、证人许某2证言,证实2016年6月1日,其妻子杨某打电话说奶奶有病去世,其与母亲李某回家看到奶奶的棺材在其家客厅里边放着,就找叔叔张振利说事,叔叔张振利不跟其说事。6月3日其叔、婶、队长张威还有周围的邻居有三四十个人到屋子里搬东西,把床、衣柜等东西都搬到路边,然后换上新锁把门锁上。8、证人杨某证言,证实2016年6月1号中午其在家听见有人敲门、跺门,其开门后看见其叔、婶还有亲戚们抬着棺材就往其家里进,其就赶紧给其丈夫许某2打电话说奶奶有病去世,棺材抬到其家里。其丈夫许某2和母亲李某回来时那些人已经走了,之后两天里孝子白天在其家哭丧,晚上走。6月3日张某3等人从其家往外面搬东西,然后其丈夫许某2和母亲就报警了。9、证人范某证言,证实张某1系蔡某大儿子,1993年与禹州市苌庄乡函岭村李某结婚并在一起居住,2008年张某1和李某回到超化镇草庙村七组,二人共同翻新盖了新房,后李某带着儿子许某1和张某1一起共同居住,2011年11月份左右张某1因意外事故伤亡。2016年6月1日张威打电话告诉其蔡某去世,蔡某的大儿媳妇李某没有回来奔丧,其说是家务事,先商量着办理蔡某的后事。6月2日上午,李某到村部说张威等人将蔡某棺材抬到她家里,其告诉李某说是家务事,先商量着办理蔡某的后事。6月3日上午村里和派出所民警通知其、李某、张威等人来到村部协调处理蔡某的后事,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下午3点多其到李某家中看到衣柜、床、衣服、被子、电视、洗衣机、等物品被抬到马路上,门锁被换。其和民警一起找到张威和张旦协调,让李某把放在马路上的上述物品搬回家中,被张威和张旦拒绝。10、证人冯某证言,证实2016年6月1日草庙村七组张威打电话告诉其蔡某去世,蔡某的儿媳妇李某在蔡某活着时不养,去世也没有回来奔丧,其告诉张振利是家务事,先商量着办理后事。张振利的姥娘家亲戚称必须先说事后下葬,其劝不住就走了。6月3日上午民警通知双方到村部协调处理蔡某的后事,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下午3时许其和村支书又来到李某的家看到门外摆放的有衣柜、床、桌子、衣服、被子、电视、洗衣机等物品。其和派出所民警一起找到张威和张旦协调,把放在门外的上述物品让李某先搬回家中,其他事协商解决,张威和张旦不同意。1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李某家的物品被搬到路边的现场情况。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振利、张威、张旦、蔡国成、楚海明的个人基本情况。13、到案经过,被告人张振利、张威、张旦、蔡国成、楚海明于2016年6月13日被传唤到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振利、张威、张旦、蔡国成、楚海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重妨碍了他人的住宅安宁,被告人张振利、张威、张旦、蔡国成、楚海明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五被告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五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辩称五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依法可对五被告人从轻处罚。五被告人的行为系家庭矛盾引发,且家庭矛盾已得到有效化解,可酌情对五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五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害人的儿子许某1、儿媳妇杨某已搬回家中居住,该事实有五被告人的当庭供述予以证实,并结合走访情况,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张振利、张威、张旦、蔡国成、楚海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五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五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五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均可对五被告人从轻处罚。五被告人的行为系家庭矛盾引发,且家庭矛盾已得到有效化解,可酌情对五被告人从轻处罚。五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振利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张威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张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予刑事处罚。四、被告人蔡国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予刑事处罚。五、被告人楚海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韩军营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人民陪审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