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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董小利、张金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小利,张金聚,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小利,女,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聚,男,193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上诉人董小利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57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自2015年2月10日起,一直在郑州市××区××街××楼××单元××号居住,上诉人在该处居住已经超过一年,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应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故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发生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告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合法有据。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沛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