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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河南华邦陶瓷有限公司、吴国栋、吴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华邦陶瓷有限公司,吴国栋,吴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1058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华邦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石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国栋,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国栋,男,汉族,1970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被执行人吴芳,女,汉族,1966年3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河南华邦陶瓷有限公司、吴国栋、吴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39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华邦陶瓷有限公司、吴国栋、吴芳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10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尧审 判 员  李安永代理审判员  张 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