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2执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胡宗寿、李贵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宗寿,李贵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941号申请执行人胡宗寿,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地址光山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李贵阳,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地址信丰县(快捷)物流公司,联系方式。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胡宗寿与被执行人李贵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信民一初字第1831号判决书,被执行人李贵阳应支付申请人胡宗寿案款120793.08元,承担执行费1711.9元。现因被执行人李贵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2执9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肖 文审判员 :王若龙审判员 :林星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晏剑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