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33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新焕诉被告威县梨享酒类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630号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对原告赵新焕诉被告威县梨享酒类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冀0533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第一页正文第二行,“身份证号132235198111166025”更正为“身份证号:132235198111161025”。审判员  王金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兰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