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2民初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朱彦昭与张晓魏、张连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彦昭,张晓魏,张连贵,张文静,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2226号原告:朱彦昭,女,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燕,山东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魏,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张连贵,男,194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张文静,女,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43号凯旋大厦东塔22楼。负责人:黄佳波,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彦昭与被告张晓魏、被告张连贵、被告张文静、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彦昭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彦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彦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袁洪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