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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7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刘某某诉被告何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何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07民初177号 原告:陈某某。 原告: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 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原告陈某某、刘某某诉被告何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4月13日,原告陈某某、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原告陈某某、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 明 审 判 员  王 志 人民陪审员  周冬云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奕 校对责任人:张明打印责任人:周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