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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5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刘云丽与伍建兴、张乃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丽,伍建兴,张乃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良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5民初732号原告:刘云丽,女,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被告:伍建兴,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被告:张乃沣,女,199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良县支公司住所地:宜良县匡远镇鱼龙路延长线金房小区*座*楼。负责人:王建宇,职务:总经理。原告刘云丽与被告伍建兴、张乃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良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刘云丽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云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刘云丽负担。审判员  李翠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云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