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执3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传玉、张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传玉,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7执3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传玉,男,1957年6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张华,男,1964年1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5)鱼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华在中国农业银行鱼台中心分理处的存款14419.32元至鱼台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新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