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孙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12刑初14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山东省济南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住济南市历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取保侯审。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7]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鹿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8日22时左右,被告人孙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鲁A9XX**的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城区郭董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虞山大道与郭董路路口处时,与李某某驾驶的号牌为鲁ARXX**的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公安民警接李某某报警后赶赴现场。经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孙某进行抽血检验,被告人孙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3mg/100ml。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与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孙某赔偿给李某某车辆修理费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鉴定报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驾驶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孙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赵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时礼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