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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恢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和双成与职赢强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双成,职赢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179号申请人和双成,男,1973年2月6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职赢强,男,1987年8月4日生,汉族,住辉县市。和双成申请执行职赢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和双成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24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职赢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3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职赢强给付申请人和双成借款625元,余款申请人和双成自愿放弃,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字第2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孙居亮代理审判员  许志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郎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