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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希福诉被告胡玉宝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希福,胡玉宝,何运莉,华桂杰,姜秀君,张晓亮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685号原告:孙希福,男,194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告:胡玉宝,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告:何运莉,女,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华桂杰,女,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姜秀君,男,年龄不详,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张晓亮,男,年龄不详,农民,住所地密山市。原告孙希福与被告胡玉宝、何运莉、华桂杰、姜秀君、张晓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孙希福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希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希福撤诉。案件受理费3497元,减半收取计1749元,由孙希福负担。审判员  关金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金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