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何立奎与程琳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立奎,程琳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民初637号原告:何立奎,男,生于1968年8月25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友,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琳嵘,男,生于1986年6月22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立奎与被告程琳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立奎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立奎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立奎撤回对被告程琳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立奎负担。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奉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