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22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镇支行与刘和平、占长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镇支行,刘和平,占长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889号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镇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江镇镇街道,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5780541-2。主要负责人:何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明,安徽省怀宁县江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和平,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占长根,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镇支行与被告刘和平、被告占长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占长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镇支行撤诉申请,自愿、真实、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镇支行撤回对被告占长根的起诉。审判员  曾检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