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周登萍与裴泽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登萍,裴泽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1562号原告周登萍,女,1967年11月3日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裴泽注,男,1973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原告周登萍诉被告裴泽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周登萍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登萍撤诉。案件受理1150元,由原告周登萍负担。审判员 霍 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红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