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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周登萍与裴泽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登萍,裴泽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1562号原告周登萍,女,1967年11月3日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裴泽注,男,1973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原告周登萍诉被告裴泽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周登萍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登萍撤诉。案件受理1150元,由原告周登萍负担。审判员 霍 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红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