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梁万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万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1刑初7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万立,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阳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阳谷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31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公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万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万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7年3月10日起,被告人梁万立非法从事校车业务,从阳谷县高庙王乡仓上村等村到阳谷县第一小学接送学生。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梁万立驾驶核定载客人数为8人的鲁P×××××小型普通客车载着从阳谷县第一小学接17名学生回家途中,被交警部门现场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万立非法从事校车业务,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梁万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上述事实有阳谷县交警大队调取的被告人梁万立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证人位月改、王某1、董某、王某2、武某、孙某的证言,被告人梁万立的供述与辩解,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万立非法从事校车业务,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万立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万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程 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彦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