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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5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成、余文强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余文强,李成文,李其文,詹木清,彭奶胜,李斌,王树清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5刑初19号公诉机关周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成,男,1990年7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周宁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7月6日被周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余文强,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周宁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6日被周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李成文,男,1991年2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周宁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6日被周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因为赌博提供便利的行为,于2016年10月20日被周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2017年1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李其文,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周宁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6日被周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詹木清,男,1990年6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周宁县。曾因赌博于2010年4月5日被周宁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因吸毒于2015年3月18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17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6日被周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彭奶胜,男,1990年7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周宁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7月6日被周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李斌,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周宁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6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7月6日被周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王树清,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周宁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25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6日被周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周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成、余文强、李成文、李其文、詹木清、彭奶胜、李斌、王树清犯赌博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政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成、余文强、李成文、李其文、詹木清、彭奶胜、李斌、王树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5月初,被告人余文强、李文斌(另案处理)共同建立“闽东七名(六庭村)俱乐部”微信群,以“六亭”形式进行聚众赌博,并先后邀请被告人李成文、李其文、李成加入合股做庄,商定由被告人李其文、李文斌负责发包出签,被告人余文强、李成文担任保弟,负责理赔。自6月15日至24日,被告人余文强、李成文、李其文、李成等人收取赌注款累计837213元,共同非法获利4万元。2015年6月9日,被告人李成、詹木清、王树清共同建立“国际6庭中心”微信群,以“六亭”形式进行聚众赌博,并商定由被告人詹木清负责发包出签,雇佣被告人彭奶胜担任保弟,负责理赔。6月9日至13日,被告人李成等人收取赌注款累计121888元。6月14日,被告人王树清退出,被告人李斌出资2000元入股做庄。之后,由被告人詹木清、李斌负责发包出签,被告人彭奶胜继续担任保弟,直至6月26日,被告人李成、彭奶胜被公安机关抓获。自6月14日至25日,被告人李成等人收取赌注款累计269872元。6月26日,被告人詹木清单独在群内坐庄聚众赌博,收取赌注款累计4393元。被告人李成、詹木清、李斌利用“国际6庭中心”微信群聚众赌博,共同非法获利1.3万余元,被告人彭奶胜非法获利276元。2015年6月26日,被告人李成、彭奶胜被周宁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余文强、李成文均于同年7月10日向周宁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詹木清、李其文、王树清分别于同年8月17日、9月23日、9月25日向周宁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李斌于2016年1月11日准备回来投案时被上海市公安局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李成、余文强、李成文、李其文、詹木清、彭奶胜、李斌、王树清分别向周宁县公安局退出2.5万元、2万元、2万元、2万元、1.5万元、2.5万元、2.5万元、1.5万元,均暂扣于周宁县公安局。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属实。另查明,被告人李成在取保候审期间动员被告人李斌回周宁投案,被告人李斌于2016年1月11日准备回来投案时被上海市公安局抓获。八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周宁县司法局出具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认为被告人李成、余文强、李成文、李其文、詹木清、彭奶胜、李斌、王树清均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成、余文强、李成文、李其文、詹木清、彭奶胜、李斌、王树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提收的手机8部,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周宁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周公(网监)检【2016】6、7、8、9、10号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提取照片、扣押清单、行政暂时扣留财物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八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詹某1、张某1、李成峰、詹某2、李某、张某2证言,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闽德润专审(2016)600、723号司法鉴证专项报告,周宁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光盘6张,八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成、余文强、李成文、李其文、詹木清、彭奶胜、李斌、王树清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利用微信群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成文在取保候审期间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詹木清有两次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文强、李成文、李其文、詹木清、王树清自动投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斌确已准备投案时被上海市公安局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成、彭奶胜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成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动员被告人李斌向公安机关投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八被告人能退出赃款,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八被告人均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综合八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对其均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余文强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李成文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李其文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詹木清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彭奶胜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李斌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被告人王树清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九、被告人李成、余文强、李成文、李其文共同退出的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十、被告人李成、詹木清、李斌、王树清、彭奶胜共同退出的非法获利人民币1327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十一、随案移送的手机八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高顺人民陪审员  林瑞琼人民陪审员  陈晓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文龙附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赌博罪]赌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