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15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北京市祝福出租汽车公司与殷文良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祝福出租汽车公司,殷文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民初15833号原告(被告):北京市祝福出租汽车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宫门口二条19号。法定代表人:高峰,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昕,北京市永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告):殷文良,男,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原告(被告)北京市祝福出租汽车公司(以下简称祝福出租车公司)与被告(原告)殷文良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祝福出租车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昕、被告(原告)殷文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被告)祝福出租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祝福出租车公司与殷文良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请求判令祝福出租车公司不支付殷文良2015年11月9日至2016年3月14日期间的工资16799.45元;3.请求判令殷文良向祝福出租车公司支付承包定额人民币1189.68元及2015年11月份社会保险个人负担部分人民币292.53元;4.判令殷文良向祝福出租车公司赔偿人民币19510.65元(以实际给付之日为准,暂计算至2016年2月28日);5.请求判令殷文良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殷文良于2007年4月23日入职祝福出租车公司,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时间为2013年3月25日至2021年3月17日,殷文良承包祝福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承包定额为每月5175元,双方还签订承包运营合同,每个司机有一台车,车是单位的,运营权是司机的。祝福出租车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解除殷文良劳动合同的处罚决定,解除理由是殷文良存在违纪情况,做出开除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和运营合同,以及要求交回车辆及相关附属物品。违纪情况是殷文良及其他司机一起在单位聚集闹事,运营车辆张贴大字报、车辆在鲁迅博物馆门口堵门、擅闯非开放区域,没有按时足额的交纳承包定额,没有根据协议约定交纳风险担保金,擅自拆除出租车车上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对于仲裁裁决结果,祝福出租车公司认为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已解除,没有必要向个人支付工资,祝福出租车公司位已为殷文良交付2015年11月份的社保,但此时已与殷文良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殷文良支付承包定额和社保个人负担部分,劳动关系解除后,殷文良没有及时交车,导致公司存在车辆的停运损失19510.65元。被告(原告)殷文良辩称,对方的1、2、4、5项我不认可,认可第三项,同意支付。殷文良于2007年3月25日入职祝福出租车公司,有劳动合同,职务就是出租车司机,工资每月5175元。第一次合同期限到2007年3月25日至2013年3月24日。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时间2013年3月25日-2021年3月17日。殷文良认为祝福出租车公司是不合法解除,他没有违反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和劳动法的各项制度,没有拖欠承包金,祝福出租车公司收取风险担保金是违法行为,后单位退还,不存在没交的情况。殷文良没有纠集员工扰乱秩序,没有堵鲁迅博物馆的门,没有在计价器弄虚作假,擅自拆除安全装置,祝福出租车公司开除殷文良的第三天殷文良就把车交给公司了。被告(原告)殷文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11月9日至2016年6月9日期间工资49602元,认可其他的仲裁裁决结果。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9日殷文良被祝福出租车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裁决每月按4000元支付工资,殷文良认为2015年11月9日以后殷文良是无业人员了,没有社保、也没有交15%个人所得税,所以工资按照2015年社会平均工资计算。原告(被告)祝福出租车公司辩称,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仲裁到2016年3月份截止,时间(2016年6月份)和基数都不对,不同意支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殷文良于2007年入职祝福出租车公司,任出租车司机,双方签定的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时间为2013年3月25日至2021年3月17日,同时签有承包运营合同,约定殷文良的承包定额为5175元,于每月28日前足额交纳。2015年11月9日,祝福出租车公司解除殷文良劳动关系,并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显示“2015年7月以来,本公司部分司机公开违反公司相关制度,屡次提出无理要求,辱骂、威胁公司管理人员,阻碍新任法定代表人上任,拒绝缴纳承包定额,在计价器上弄虚作假,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违规经营,聚众纠集,将车辆堵在鲁迅博物馆门口,张贴大字报,擅闯非开放区域,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致使北京鲁迅博物馆无法正常开放,博物馆参观观众人身安全和文物资料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给鲁迅博物馆带来难以挽回的恶劣影响。……对涉及以上行为的主要人员贾来起、殷文良作出开除处理,即日解除劳动合同书和承包经营合同……”。殷文良交纳承包定额至2015年10月,祝福出租车公司为殷文良缴纳社会保险至2015年11月。诉讼前,殷文良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申请为:1.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祝福出租车公司支付殷文良2015年11月9日至2016年3月14日期间的工资32315元;3.祝福出租车公司支付殷文良2008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9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23771.95元。祝福出租车公司也提出仲裁申请:1.殷文良支付祝福出租车公司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8日期间承包定额1189.68元及2015年11月份社保个人承担部分292.53元;2.殷文良赔偿祝福出租车公司经济损失19510.65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16】第712号、第927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祝福出租车公司与殷文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祝福出租车公司支付殷文良2015年11月9日至2016年3月14日期间工资16799.45元;3.殷文良支付祝福出租车公司承包定额1189.68元;4.驳回殷文良其他仲裁请求;5.驳回祝福出租车公司其他仲裁请求。原告(被告)祝福出租车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劳动合同书、承包运营合同,证明劳动合同、承包运营合同签署情况。殷文良质证意见: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2)祝福汽车公司投诉管理规定、运营管理制度、运营管理处罚细则、政策及公司制度、企业制度协议书、风险担保协议,证明公司的相关制度。殷文良质证意见:真实性、证明目的无异议。(3)催缴通知书、顺丰快件查询、短信催缴、北京银行客户回单、紧急情况报告、出租车轨迹图、鲁迅博物馆相关意见、紧急情况报告。证明祝福出租车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殷文良发催缴通知,殷文良没有定期交纳承包定额,殷文良拆除安全防护装置(GPS跟踪显示系统),殷文良及其他司机在鲁迅博物馆进行闹事,祝福出租车公司曾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汇报。殷文良质证意见:真实性我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殷文良没有参与上述事实,催缴通知、短信殷文良没有收到。(4)处罚决定、通知、快递单、查询记录、短信通知。证明公司向殷文良通知处理情况。殷文良质证意见: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殷文良没有收到过快递和短信。证据都是公司自行制作。(5)殷文良交纳银行社保的凭证、工商登记信息、公司简介。证明社保交纳及GPS管理情况。殷文良:社保缴纳认可。(6)音视频整理记录、视频等。证明殷文良不服从公司管理,聚众闹事,2015年11月9日公司向殷文良宣布处罚决定,员工殴打祝福出租车公司法人。殷文良:真实性不认可,与殷文良没有关联。被告(原告)殷文良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税收完税证明、北京银行交款凭证。证明殷文良已经交了所有的承包定额,每月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5元。祝福出租车公司质证意见: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证明车份子钱实际缴纳情况。2015年8月28日应交的承包定额推迟到9月21日才交。上述事实,还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仲裁裁决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关于祝福出租车公司与殷文良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问题。祝福出租公司提交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殷文良存在拒绝缴纳承包定额、在计价器上弄虚作假、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违规经营,擅闯非开放区域、张贴大字报等行为,祝福出租车公司提交的书证及视频文件不能证明殷文良严重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北京鲁迅博物馆无法正常开放的行为违反了相应的公司制度。因此,祝福出租车公司的解除殷文良劳动关系行为构成违法解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对于祝福出租车公司要求不继续履行殷文良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祝福出租车公司是否支付殷文良2015年11月9日至2016年6月9日期间工资的问题。祝福出租车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殷文良支付2015年11月9日至2016年6月9日期间的工资。支付工资标准,因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每月收入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按照本市规定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每月应缴纳的固定数额个人所得税推算殷文良的月工资标准为4000元。对祝福出租车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祝福出租车公司要求殷文良支付承包定额人民币1189.68元及2015年11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人民币292.53元的请求。经查,殷文良确实没有向祝福出租车公司缴纳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8日的承包定额和2015年11月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殷文良同意支付祝福出租车公司承包定额的诉讼请求,也对祝福出租车公司为殷文良交纳社会保险的金额认可。因此,本院对上述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祝福出租车公司要求殷文良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祝福出租车公司、殷文良均认可祝福出租车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从殷文良停放出租车的地点将车辆开回出租车公司,殷文良称2015年11月9日祝福出租车公司通过GPS系统远程锁死车辆无法移动,也知道车辆停放地点,祝福出租车公司也承认于2015年11月9日将殷文良车辆GPS停止,因此,祝福出租车公司以殷文良未及时交车为由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被告)北京市祝福出租汽车公司与被告(原告)殷文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原告(被告)北京市祝福出租汽车公司支付被告(原告)殷文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至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期间工资二万八千元;三、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原告)殷文良支付原告(被告)北京市祝福出租汽车公司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承包定额一千一百八十九元六角八分;四、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原告)殷文良支付原告(被告)北京市祝福出租汽车公司二〇一五年十一月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二百九十二元五角三分;五、驳回原告(被告)北京市祝福出租汽车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原告)殷文良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原告(被告)北京市祝福出租汽车公司、被告(原告)殷文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元,由原告北京市祝福出租汽车公司负担(已交纳五元,剩余十五元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审 判 长 王红奎人民陪审员 孙明德人民陪审员 罗春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思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