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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3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顾某某诉被告张某、马某某、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张某,马某某,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3民初55号原告顾某某,男,汉族,1978年03月21日出生,系青海省海晏县人,现住青海省海晏县三角城镇。被告张某,男,汉族,1967年02月19日出生,系青海省海晏县人,现住青海省海晏县金滩乡光明村。被告马某某,男,汉族,1974年11月02日出生,系青海省海晏县人,现住青海省海晏县。被告芦某某,女,汉族,1977年03月24日出生,系青海省海晏县人,现住青海省海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诉被告张某、马某某、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某于2017年0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12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已履行)。审判员 东知布扎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松 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