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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忠良与被执行人苏海龙、杨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忠良,杨树伟,苏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528号申请执行人郭忠良,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杨树伟,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苏海龙,男,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郭忠良与被执行人杨树伟、苏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冀0825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忠良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杨树伟、苏海龙履行给付2.64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14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海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