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8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8民初51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5.00元减半收取49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德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