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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申2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侯化崇、王丽君等与宋海云、张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反诉被告,宋海云,张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25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女,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化崇(王丽君丈夫),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新兴镇侯老营行政村老营自然村***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男,200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法定代理人:侯化崇(侯君睿的父亲),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新兴镇侯老营行政村老营自然村***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阮敏强,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平吉路***弄***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海云,女,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峰,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再审申请人侯化崇、王丽君、侯君睿因与被申请人阮敏强、宋海云、张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3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侯化崇、王丽君、侯君睿申请再审称,在本案涉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效力未确定的情况下,侯化崇、王丽君、侯君睿暂缓支付租金是合情合理的,原审据此确认侯化崇、王丽君、侯君睿违约错误,侯化崇、王丽君、侯君睿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原审未支持其诉讼请求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侯化崇、王丽君、侯君睿与阮敏强的代理人张峰签订涉案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内容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根据查明事实,签约后,出租人阮敏强按约将涉案房屋交付于侯化崇等使用至今,但侯化崇、王丽君、侯君睿在支付了部分租金、押金之后便未再付租金,显属违约,且违约程度早已超逾双方合同约定的欠租十五日即可解约条件,出租人阮敏强据此要求解约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侯化崇、王丽君、侯君睿主张其暂停付租系在双方存在仲裁、诉讼条件下不能确定合同效力等理由,原审确认该理由不能构成停止支付租金的法定抗辩理由,于法不悖。原审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侯化崇、王丽君、侯君睿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侯化崇、王丽君、侯君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侯化崇、王丽君、侯君睿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远审判员 缪 丹审判员 王兰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