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5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沈胜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胜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5刑初66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胜华,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卢锋奇,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春兰,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公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胜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胜华及辩护人卢锋奇律师、张春兰实习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4日19时,被告人沈胜华与朋友在自己宿舍吃饭,期间喝了一杯白酒。20时20分许,沈胜华酒后驾驶闽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福州市马尾区儒江大道湖里路由北往南行驶,在右转弯驶入儒江东路时,遇赖某驾驶闽A×××××号小型轿车沿儒江东路由马尾往福州方向通过路口,在儒江东路湖里路口内马尾往福州方向的机动车道路面,闽A×××××号普通客车车头左前部碰撞闽A×××××号小型轿车右后侧,导致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马尾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沈胜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赖某无责任。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沈胜华血液乙醇含量为166.04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沈胜华已赔偿闽A×××××号小型轿车维修费用人民币7800元,获得赖某之谅解。本院另查,案发时赖某现场报警,沈胜华在现场等候处理,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沈胜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书证: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赖某、吴某、姜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沈胜华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行健司鉴字所[2016]车鉴字第车辆属性检验鉴定、闽行健司[2016]痕鉴定车辆痕迹鉴定、闽行健司鉴所[2016]醇检字第1455号血样乙醇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足以认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无异议,在量刑上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沈胜华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1.沈胜华在事故发生后一直在现场等待,积极配合民警调查,如实供述罪行,其行为应当以自首认定,建议从轻处罚;2.沈胜华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小,且案发后认罪态度好;3.沈胜华属于初犯、偶犯;4.沈胜华积极赔偿损伤车辆的车主,获得车主的谅解,建议对沈胜华适用缓刑。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沈胜华的行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明知被害人赖某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处理,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且其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已经构成自首,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沈胜华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上,一是沈胜华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予以从重处罚;二是沈胜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予以从轻处罚;三是沈胜华案发后已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胜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黎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美娜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