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27民初2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杨鹏与广南县底圩乡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鹏,广南县底圩乡人民政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627民初2104号原告:杨鹏,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农定玻,男,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广南县底圩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南县底圩乡底圩街上。法定代表人:王永奎,系该乡乡长。原告杨鹏与被告广南县底圩乡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杨鹏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鹏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鹏撤诉。案件受理费1819元,由杨鹏负担。审 判 长 李荣强审 判 员 丁 明人民陪审员 张文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捷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