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1406孙虹姝与李玲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虹姝,李玲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1406号原告:孙虹姝,女,197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本肖、刘嘉雯,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玲娟,女,1987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原告孙虹姝与被告李玲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孙虹姝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玲娟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虹姝撤诉。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孙虹姝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远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诗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