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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1406孙虹姝与李玲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虹姝,李玲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1406号原告:孙虹姝,女,197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本肖、刘嘉雯,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玲娟,女,1987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原告孙虹姝与被告李玲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孙虹姝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玲娟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虹姝撤诉。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孙虹姝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远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诗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