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刑初159号被告人邓光云开设赌场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光云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2刑初159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光云,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光云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由本院审判员刘兆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高星星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天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光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邓光云在桃江县灰山港镇紫荆路水泥厂家属楼内开设了一个电游室,在电游室内设置了一台“打鱼机”及一台“六狮王朝”供人赌博从中牟利。2016年12月1日,该电游室被桃江县公安局查获。经益阳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邓光云设置的“打鱼机”和“六狮王朝”共计2台18个基本操作单元(每个单元均能正常使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为赌博机。该电游室在营业期间共获利三千余元。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邓光云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在审理中,被告人邓光云对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邓光云的户籍身份信息登记、桃江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说明、桃江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朱某某、高某某、邓某某、邓某某、胡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邓光云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检查笔录及涉案赌博游戏机照片、益阳市公安局关于涉案赌博机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光云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邓光云犯开设赌场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邓光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涉案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光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缴纳。二、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打鱼机”赌博游戏机一台、“六狮王朝”赌博游戏机一台。(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邓光云的刑期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兆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星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