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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行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二珠、赵福臣等与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二珠,赵福臣,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2行初247号原告孙二珠,男,1954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南区。原告赵福臣,男,1957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南区。委托代理人赵立洋,男,1986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南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正苑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郝志军,区长。委托代理人贾志红,唐山市丰南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科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海艳,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孙二珠、赵福臣诉被告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履行监督村务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被告申请监督村务公开,2016年10月29日被告作出(2016)第0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被告应当依法履行其监督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而其以信息公开告知书方式告知原告“申请监督村务公开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故被告作出的告知书没有法律依据。请求:1、撤销被告作出的(2016)第07号告知书;2、确认被告未履行村务监督的法定职责违法;3、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村务监督的法定职责。被告辩称:2016年10月19日,答辩人收到被答辩人《监督村务公开申请书》,在收到申请书后,答辩人于2016年10月20日通过电话督促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孙二珠、赵福臣《监督村务公开申请书》中所涉及的事项;并于10月21日与丰南镇政府信息公开负责同志董新勇当面了解情况,并督促其加快调查核实该情况的进度;2016年10月24日答辩人通过电子公文管理系统将被答辩人提供的《监督村务公开申请书》及区领导批示意见转发至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人民政府,督促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西王家河村民委员会向被答辩人就其申请公开的村务信息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公开了相关村务信息,答辩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贵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孙二珠、赵福臣二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被告提出监督村务公开申请,在不能确定被告是否履行监督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的情况下,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二珠、赵福臣的起诉。预收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孙二珠、赵福臣。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庆义审 判 员  杜 倩代理审判员  刘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梦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