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民初2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林羡诉被告邓建华、莫伯华、怀化市华亿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羡,邓建华,莫伯华,怀化市华亿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02民初2954号原告林羡,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肖守连,鹤城区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资格证书证号:118011102898。被告邓建华,男,苗族。被告莫伯华,女,苗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昌岩,鹤城区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资格证书证号:43132009012。被告怀化市华亿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林羡诉被告邓建华、莫伯华、怀化市华亿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亿科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羡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守连、被告莫伯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岩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建华、华亿科技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邓建华、莫伯华、华亿科技公司偿付借款本金40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被告邓建华因生意上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40万元,约定月息2.5%,借款期限6个月,被告出具借条1张。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拒不偿还债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莫伯华答辩称:1、原告借款40万元没有交付证明,该笔借款是否真实出借存疑;2、该笔借款借据上没有被告莫伯华签名,且该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现莫伯华与邓建华已离婚,莫伯华对该笔借款不承担偿还义务。被告莫伯华未提交证据。被告邓建华、华亿科技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二被告人口信息复印件、被告华亿科技公司企业信息复印件一份及借条原件、银行明细清单,被告莫伯华对以上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7日,被告邓建华向原告林羡借款40万元,约定借款还款期限为六个月,原告通过银行转账40万元到被告邓建华的银行账户内。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偿付本金,2016年2月27日,被告邓建华收回借条,重新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还款期限为六个月,被告邓建华在借据上签名,被告华亿科技公司在借据上盖章。后经原告多次催款后,被告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酿成纠纷。另查明,被告邓建华与被告莫伯华于1995年10月9日登记结婚,2016年12月5日协议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林羡依约出借了资金,被告邓建华、华亿科技公司应当履行还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请求被告邓建华、华亿科技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笔欠款系被告邓建华、莫伯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属于邓建华、莫伯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原告要求被告邓建华、莫伯华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莫伯华辩称该笔借款未用于家庭开支,没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建华、莫伯华、怀化市华亿创新科技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共同偿还原告林羡借款本金4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邓建华、莫伯华、怀化市华亿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香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人民陪审员 黄三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芸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