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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4执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洪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洪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4执107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洪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洪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清查,已冻结被执行人陈洪迁银行账户存款。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克军执行员  王双海执行员  杜兴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