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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民终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单炳赫与牡丹江市西安区立新街道办事处西牡丹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炳赫,牡丹江市西安区立新街道办事处西牡丹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终3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单炳赫,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云,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牡丹江市西安区立新街道办事处西牡丹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负责人:李宏艳,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罡,黑龙江马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单炳赫与被上诉人牡丹江市西安区立新街道办事处西牡丹社会居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5民初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履行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房协议时,房屋产权证持有人向其主张房屋为其所有,并将门锁换掉,致使上诉人无法使用该房屋。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条的规定,认定租房协议无效。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一审法院认定的产权证持有人持有产权证与租赁房屋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互矛盾,案件的基本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应在重审时查清上述事实,依据合同的效力,在查清上诉人的损失以及具体数额的基础上,依法做出裁判。据此,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5民初862号民事判���;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单炳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8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钱大龙审判员  姜 波审判员  李先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鸿 来源:百度搜索“”